《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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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具体如下:作者的署名权、出租权、发行权、复制权、发表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发表权,就是说软件制作者有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就是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意思是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是说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就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就是说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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