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肇事逃逸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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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全称交通强制责任险,是我国于2006年7月1日发布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重复投保。在投保本保险后,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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