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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补缴费用是多少

2023-09-08 15: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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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9-08 回复

专业分析:

补交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保局责令其限期补缴。用人单位补交的,只需要补交其应当负担的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劳动者负责补交。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具体可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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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也即征缴比例。我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费率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我们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6%、2%、1%、1%,这五项社会保险合计为企业:工资总额的30%左右。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2%、1%,这三项社会保险费合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左右。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4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 (1)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2)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之后,2017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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