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办了社保手续仅仅是未足额缴费或存在欠缴,是不符合条件的;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实务中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而社保机构往往不出具这样的证明,结果你懂的。 注意,就算是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也仅仅是获得了法院受理的资格而已,法院该判多少损失,司法解释可没做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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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也可以向社保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不帮劳动者缴社保,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帮员工开设社保账户并补足社保费用;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必要时,可以前往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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