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抢夺罪的被告人周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艾述洪律师出庭为周某提供辩护。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参考:辩护人总的认为,由于周某涉嫌抢夺案具有犯罪未遂情形,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归案后有很好的悔罪表现,且在读书期间表现良好,此次是初犯,目前仍系在校学生,故应当尽量从轻或减轻处罚。 1、周某1月21日被现场挡获时涉嫌的抢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周某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在1月21日抢夺他人财物后,很快在离抢夺现场很近的地方即被挡获,其并未实际控制该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没有达到,故应该认定为行为人此次系抢夺未遂。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非法占有”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能理解为是行为人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本案中,被告人已经完成了抢夺中“夺”的一面,然后逃离现场想完成“取”的一面,但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被追赶的人抓获,虽然短暂占有了所夺取的财物,但仍未实际控制该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没有达到,故应该认定为行为人抢夺未遂。 2、被告人周某主动坦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归案以后,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曾在被挡获的前一日(即1月20日)凌晨约6点抢夺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周某自愿认罪,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周某具有犯罪未遂、认罪、主动坦白、积极赔偿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周某又系在校学生,故恳请法院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周某适用缓刑或不超过6个月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以上辩护意见,肯请法庭充分采纳。此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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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中,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是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第二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存在主观意愿上的肇事后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应当从以上两个方面作为落脚点进行有效辩护。
1、首部。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前言。 2、正文。正文包括辩护意见和辩护理由。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是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全面、系统的论证。 3、结束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 (2)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适用刑法的具体条款,向法庭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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