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关于担保及担保合同,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2、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3、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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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应该这样样免责: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债务履行方式;债权人未经仲裁主张权利的;放弃物的担保;合同无效的。
担保人可以免责的情形如下:担保合同无效的;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因主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免除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的;担保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超过担保期限;担保超过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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