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任何机动车要挂牌,车辆要年验,要上路行驶,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必须要购买的保险;它是一种机动车在路上行车的保护伞,一旦自己的车子发生了交通事故,无论是驾驶人是否要担负责任,也无论是要担负什么责任,都要对别外一方所造成的的损失,所发生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还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在发生了事故后,反而对自己的车辆和人员在产生了的上述的后果,还不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交强险是给事故的作用就是为对方而买的,是为对方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买单的。在现今执行限额赔偿的标准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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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交强险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伤残赔偿金的标准是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在全国实施统一的责任限额,伤残赔偿金的标准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来确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同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相同,都是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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