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天护理假。 (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六)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正常产假休假。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八)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九)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十一)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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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第三胎,能够享受产假待遇。其产假一般有98天,产前可休假15天;如果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如果生育多胞胎的,则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给该职工增加产假15天。
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法定产假,该规定并未将违法生育的女职工排除在外。在女职工合法生育的情况下,除享受98天的法定产假外,还可以享受30天的奖励假。但由于女职工生育第三胎属于违法生育,将不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但是,仍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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