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问题的规定。 由此可知,借钱一方对于没有超过24%年利率的利息拒绝支付的话,出借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来索要;如果是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年利率的话,法院既不保护也不反对,超过36%年利率的借款一方可以要求出借方返还多给的利息。 借贷双方因利率利息的问题发生纠纷,建议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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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36%的借款利息无效,法律不予保护。 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已经自愿履行了这部分利息的,法院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对年利率24%-36%之间的这一部分是作为一个自然债务看待, 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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