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从公司安排被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2、如果有关赔偿事宜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被辞退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3、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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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导致无法正常完成工作任务被辞退,那么一般是没有补偿的,但如果公司是属于故意的刁难,而员工完成不合理的工作任务,那么在被公司辞退之后就可以要求相应的补偿,但前提也是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才可以维权成功。
如果公司安排是合理的,那么劳动者连续超出三次不听安排,公司是可以无偿辞退。如果公司安排是不合理或让劳动者去做有危险或违法的工作,或故意刁难劳动者,那么公司辞退劳动者时,应该对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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