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如下: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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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进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我们知道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其亲生父母抚养,非婚生子女也是一样,一般来说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可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双方可以一起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孩子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额度,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依据有利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判决。 2、两周岁以内的孩子跟随女方生活,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跟随对其有利的一方生活,比如收入水平较高、生活水平较高的一方。 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提出随母亲还是父亲一方生活,此年龄段的孩子需要尊重其主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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