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单位不得将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不符合收藏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或者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申请表;(二)转让、交换、赠与合同;(三)转让、交换、赠与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四)接收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古生物化石收藏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土资源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批准转让、交换或者赠与申请前,应当征求有关收藏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申请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收藏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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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会判得重,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犯罪构成有: (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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