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劳动法产假规定5: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1、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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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剖腹产产假一般情形下是98天。 如果难产的,则增加产假15天,一共是133天。 如果是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则增加产假15天。 因各地政策不同,每个地区的产假有所区别,一般会在上述产假的基础延长,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见于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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