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注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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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3、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起诉离婚的程序如下: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起诉离婚,原告在起诉时需要准备结婚证、未成年子女出生证和需要分割的财产证明;原告还应准备离婚诉状,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接受后将安排开庭时间,开庭时双方必须参加审判,法院根据事实作出是否允许离婚的判决。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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