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待遇领取条件时,符合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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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1、职工已经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职工的受伤情况经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3、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工伤治疗,有治疗的单据和证明文件;4、做出工伤认定的单位与缴费的单位必须是一致的。
除了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形,其余情况下都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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