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交社保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不给员工上保险的工资也要做进工资表里。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不管是否上保险的工资,都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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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社保证明只需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告知用人单位,让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即可。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可以到相关部门举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其参保缴纳社保费。如果漏缴,单位只需凭劳动合同,即可到柜台为员工办理补缴手续。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 一、总体: 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产权管理登记: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四、资产评估: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 1、《失业保险条例》;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9、《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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