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附录内容

2023-06-23 17:02:57
推荐答案

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23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展开更多

针对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附录内容,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民法总则第十条解读: (一)本条是关于法律渊源的规定,理论上法律渊源包括法律、习惯和法理。此次民法总则没有将“法理”规定进去是因为考虑到将来还有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 (二)就指导性案例而言,只能参照,不能引用。实务中,法官可以在说理中引用指导性案例,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中法官判决的法律依据。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