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自主退出机制,一般说来有下列三种方式:1、股东因股权转让而退出公司、2、股东因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而退出公司、3股东因申请公司司法解散而退出公司。这几种方式各有各的适用条件,转让——这个我们就不去分析他的法律限制了,主要是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其股权没有太大吸引力估计对外转让没太大可能,而对内转让的话要看原有股东的意愿,可协商,但实践操作的空间不大。第二种回购,是一种可通过诉讼主张的方式,规定在公司法第75条和143条,对公司特定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行使。第三种,关键点就在于证明公司僵局了,股东之间长期冲突等情形可以触发本诉。在股东成立公司之时如对退出机制未约定,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而言退出并不容易,但也有法律上操作的空间。篇幅所限上述回答是个大体框架,但愿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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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的方式如下:货币出资;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对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要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低估,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公司可以进行股权回购的情形有: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该五年连续作出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 2、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 3、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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