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五)优先批给宅基地;(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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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可以用于领取国家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生子女证的作用如下: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3、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4、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 5、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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