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一、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二、1个月,1.5个月: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三、3个月或3.5个月,即在第二种情况的基础上延长2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四、4个月或4.5个月:即在第三种情况的基础上再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五、5个月或者5.5个月:即在第四种情况的基础上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六、9个月: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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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 1、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受理后的二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受理后的二十日; 3、适用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受理后的十日。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到六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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