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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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各种赔偿金。住房补偿费(住房重置费)补偿被拆除住房所有者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被拆除住房的结构和折旧程度。
拆迁补偿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不动产补偿,各地区会根据当时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如果是征收土地,对土地补偿的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参考征收耕地时的土地补偿费用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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