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一般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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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有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
不服伤残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必须要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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