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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分析,分析如下: 一、如果双方均被采取监禁或者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话是原告就被告。 二、如果被监禁或者强制性教育措施超过一年的话就属于被监禁地法院管辖,如果没超过一年是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如果只有一方被采取监禁或者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一方是被监禁或者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是被告就原告。
通常情况下,与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办理离婚,需采用起诉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服刑人员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不开庭,到监狱直接调解结案,然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样程序会简便,办理离婚会快些。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可由法院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主管狱警协商,在安排好开庭地点与开庭时间的前提下,到被告服刑地监狱开庭,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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