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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当得利赔偿

2023-03-22 17: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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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回复

专业分析:

持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同时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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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一般情况下,第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第二,主要事实的陈述以及诉讼请求;第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二、不当得利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 XXX,性别: X,民族:X族,生于XX日,住所:XXXXXX。 被告一: XXX,系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持卡人。 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XX分行,住所:XXX市XXX区XXX路XX号。 诉讼请求: 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持卡人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资料。 二、判决两被告承担返还原告人民币8900元的连带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期间,原告丈夫的母亲在东莞务工时捡到中国农业银行所发行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随后将该卡带回家中与原告所办理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混杂在一起,致使原告将该卡误认为是自己所办理持有的银联卡而携带在身上。2008年8月至9月,原告在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沙太二路18号由被告二设置管理的ATM机上,用自己所办理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密码,分五次将原告所有的共计8900元人民币错误存入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内。 事发后,原告经实地操作发现,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沙太二路18号由被告二设置管理的ATM机在办理客户自动存款业务时不进行密码识别,客户只要随意输入任何一组六位阿拉伯数字、无须核对银联卡密码就可以办理ATM机的自动存款业务。正是由于被告二的以上过错,才致使原告用自己的密码将自己所有的钱款错误存入被告一所持有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中。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二向原告告知被告一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资料并返还原告人民币8900元,但都遭到被告二的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8900元。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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