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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怎么认定

2022-10-28 0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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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价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抚养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措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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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以个人的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在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但是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所负担的债务,除非一方可以证明该债务,当时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男女双方共同的生活经营或者男女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男女的共同债务。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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