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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只具有公房的承租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因此是不能办理盖公房的房产证的,只能申请更名承租人。申请更名的人必须是与其生前一起居住在公房的人,并且符合租赁公房的条件。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一、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这些材料: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 二、公证处受理申请后,会向当事人询问有关继承的具体情况:1.被继承人的姓名(包括别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地点及时间等;2.遗产是属夫妻共有财产,或是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等;3.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关系,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情况,以及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4.法定继承人中有无已死亡的。如果有死亡的,还应查明该法定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情况;5.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6.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债权或者债务;7.继承人中是否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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