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债务人也有一定的保护手段,即在强制执行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会中止执行,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和基本生活费用不会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提取和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以上法条中关于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规定,即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是我国执行豁免财产制度的雏形,也是执行豁免财产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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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时债务人离婚躲避债务的处理方式:债务双方可以再次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收集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被执行人暂时无力偿还的,可按照法律规定,和债权人协商延期或者分期偿还。债务应当清偿。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执行申请人可以在将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随时申请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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