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手续如何办理?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一)合法收养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1)审批表一式两份;(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3)男女双方申请;(4)复印件及原件;(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二)非法收养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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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的收养手续有:1、向当地公安报案,取得报案证明;2、对计划生育部门的夫妻出具的证明;3、必须到县级构进行体检,取得证明;4、并向单位或居委员会、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是否有收养人能力;5、最后,持身份证、户口本到发现弃婴的发现地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如下:1、登记解除收养关系;2、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3、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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