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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条件如下: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屋交付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经过验收后,验收结果为合格; 2、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3、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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