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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责任的认定: 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 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即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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