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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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上市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因此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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