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丢失,如果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注明离婚也可以。如果户口本上没有注明离婚,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你只能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你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你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你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你拿到该证明书才可以办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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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丢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补领,补领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离婚证丢失补办需要以下手续:1、申请:双方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亲自递交上述手续;3、审查:审查核实上述资料;4、登记:双方书写声明,签名,填写《补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5、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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