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拒绝或者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在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拒不补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将车辆拖移到指定地点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查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高速公路经营者建立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数据库;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制度,及时查处各种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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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不能随意停车,处理情况有以下五种: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行车道上停车的,罚款200元、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的,罚款200元、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在行车道上停车的,罚款200元、记12分; 1、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行车道上停车的,罚款200元、记6分; 2、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的,罚款200元、记6分; 3、驾驶营运客车在行车道上停车的,罚款200元、记12分; 4、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的,罚款200元、记12分; 5、在道路上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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