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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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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