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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程序是: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1、离婚登记申请,在系统中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进入冷静期阶段。 2、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冷静期阶段,一方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系统中办理撤回后,流程结束。 3、离婚登记发证,在冷静期届满后,进入“登记发证期”。双方当事人可再次到现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发证”。办理完成后流程结束。 4、自动撤回在冷静期届满后30天,如当事人未前来办理“离婚登记发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流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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