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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持有伪造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我国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处罚标准为,持有的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则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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