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是指须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恶请求权。行使少数股东权的,既可以是股东一份亦可以是数人共同去做。法律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多数决的滥用,保护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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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行使股东诉权有以下方式: 一、股东直接诉讼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股东代位诉讼(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中小股东行使股东诉权的方式如下:股东直接诉讼权,股东根据股份所有人的地位,为自身利益向其他侵犯自身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权,是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者实现其他权利时,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追究成员责任或者实现权利,按照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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