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有: 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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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 3、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意见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经届满;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承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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