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制度规定的职工劳动保护权利如下: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4.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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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内容如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女职工经期不得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产假;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三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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