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受理涉及纯粹内部事务的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具有可诉性,是一种不完全列举。《解释》第4条界定为“行政机关作出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从立法精神看,排除的应是所有行政机关的财务、人事、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内部管理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与其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所涉及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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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平衡功能:立法虽然力图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能保证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完全符合法律。故设立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权予以制约以达到平衡。 2、人权保障功能:行政诉讼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人权保障功能。 3、提供社会公正功能:行政诉讼提供的社会公正功能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本身公正和法院判决公正来实现的。
最长起诉期限是除斥期间是指,只要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期限,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法院将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将裁定驳回起诉。不论理论界或实务界,很多人均主张这种观点,以保障行政行为高效、稳定,以免时过境迁,或难于取证、难于还原事实真相而排除合法的行政行为被推翻。最长起诉期限是特殊期间是指,虽然超过了最长诉讼时间,但是如果有法定的合理理由,最长诉讼时效要考虑特殊情况予以适当考量,或扣除或延长,起诉人并不当然丧失诉权,法院仍然需要依法审理。这种观点在理论与实务中也有很多人支持,意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以免行政行为的不公开、不透明、不告知等而肆意侵犯相对人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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