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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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找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部门。租赁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房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向租赁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租赁纠纷该找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部门。租赁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房管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未能解决纠纷的,应以租赁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双方可以直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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