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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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怀孕后生下孩子,男方需要对生下的孩子负法律责任。 1、按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权利,男方作为孩子的父亲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2、不直接抚养子女时,应当支付抚养费。 3、未婚生子男女双方为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双方之间没有相互忠实义务,也无相互扶养义务。故有女方要求男方对自己负责,或者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类似请求的,是不会获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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