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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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认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财产必须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其中一方所获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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