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3-02-27公布的《2012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准: 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 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年; 其他标准: 五、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3634元/年, 在岗职工(城镇非私营单位)为34203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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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依法适用新标准34750.34元/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适用新标准20644.91元/年计算。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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