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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 回复
恶意透支行为有两种: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银行网点频繁消费、取现,每次取现的金额都在规定的限额内,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二是假冒名字、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开户,来骗领信用卡,达到恶意透支的目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作为联系人要,不应负刑事责任。但是联系人为犯罪嫌疑人袒护遮掩的,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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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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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锁律师
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
使用信用卡是否涉嫌刑事责任,应当分为情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欺诈罪定罪处罚。经国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以上仍不返还的,可以视为恶意透支。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信用卡联系人不需要担责。一般情况下,信用卡联系人是在申请人失联的情况下,作为紧急联系人使用的。银行在受理客户申请信用卡业务部的时候,都会要求客户提供填写联系人的信息及联系方式、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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