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吸毒人员进行的尿检鉴定意见,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完全可以用于处罚违法嫌疑人的证据。 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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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检测结果是现场初筛还是实验室复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结果,如果是毛发初筛结果,可以申请实验室复检确认;如果是实验室复检结果阳性,那么毫无疑问就是曾经在至少半年内摄入过毒品。 至于是否认定吸毒成瘾,就要结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7修订)的第七条,看是否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警察有权利将涉嫌吸毒人员带走并检测的。被检测人员若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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