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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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变更子女姓名,但是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法律规定,孩子父母任意一方都不得在没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对子女的姓名进行变更,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父母也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对子女抚养费进行支付。
变更法人必须变更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人,需要携带申请书、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到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的名称在公司注册一年后才能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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