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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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手续按以下顺序办理: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委员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离婚财产保全的办理流程是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其次提供正当的申请理由;最后法院同意当事人的请求的,可以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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