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口需要正当的理由,如结婚、离婚等,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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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独立的房产证或土地证; (3)若非本人申请,则需要申请人与移居人的关系证明; (4)若涉及搬迁,则需要搬迁安置证明; (5)派出所片警调查意见; (6)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分户的,户主要申报登记。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 3、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4、结婚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婚分户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购房立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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