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特别推荐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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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肢瘫(肌力4级)。 (2)颅盖骨缺损625px2以上。 (3)轻度外伤性癫痫。 (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7)轻度尿崩症。 (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9)面部瘢痕375px2以上,影响容貌。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14)一眼低视力2级。 (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0)一耳听力损失≥ 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鉴定标准为癫痫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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